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潮州市关于扶持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的若干措施个别条款的通知
潮府办〔〕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36号)精神,经市政府年度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潮州市关于扶持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的若干措施》(潮府﹝﹞5号)个别条款作如下调整修改:
一、扶持发展类型
修改为:以国家、省扶持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有关政策法规为导向,结合本地区实际,我市在“十三五”期间将大力鼓励、扶持民办教育。本扶持措施适用于在我市举办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
二、审批监督管理
修改为:
(一)审批管理。举办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分类管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严格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36号)规定和后续省相关配套政策及工作要求,加快建立现有民办学校的平稳过渡机制和退出机制,不断细化完善民办学校设立、登记、运行、管理、退出的全链条监管程序,促进全市各类民办学校健康有序发展。
(三)监督管理。按“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教育行政部门是民办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民政、编制、工商部门按职能负责相应类型民办学校的登记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其收费行为的监管。政府各管理部门之间,按照职责分工,相应负责各有关事项的监管。
三、加大扶持办学力度
原第一款“(一)加大公共财政奖励办学力度”全部删除。调整修改为: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设立市级民办教育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与奖励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发展。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设立与本行政区域民办教育发展相适应的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
(二)落实用地优惠政策。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将民办教育用地统一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经国土、规划、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新建、扩建的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需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供地方式及规费减免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民办学校设施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享受国家用地、建设优惠政策的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存续期间,办学资产只能用于办学,不得改变功能或用作其它用途。
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名下,且不属于买卖、赠予或者交换行为,并经税务等相关部门确认的,办理过户手续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符合“营改增”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中小学校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幼儿园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收入免征增值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用于教育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教育教学的,按规定免征契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幼儿园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电、用水、用气等,享受与公办学校、幼儿园同等的待遇。
现予重新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迳向市教育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6月4日
潮州市关于扶持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的若干措施
“十三五”期间,在继续推进实施《潮州市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大扶持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工作力度,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优质化、内涵式、规范化发展,尽快培育一批理念先进、质量过硬、特色鲜明、社会声誉好的品牌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推动潮州教育现代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36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扶持发展类型
以国家、省扶持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有关政策法规为导向,结合本地区实际,我市在“十三五”期间将大力鼓励、扶持民办教育。本扶持措施适用于在我市举办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
二、审批监督管理
(一)审批管理。举办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分类管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严格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36号)规定和后续省相关配套政策及工作要求,加快建立现有民办学校的平稳过渡机制和退出机制,不断细化完善民办学校设立、登记、运行、管理、退出的全链条监管程序,促进全市各类民办学校健康有序发展。
(三)监督管理。按“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教育行政部门是民办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民政、编制、工商部门按职能负责相应类型民办学校的登记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其收费行为的监管。政府各管理部门之间,按照职责分工,相应负责各有关事项的监管。
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每年负责对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经费使用、教育质量、师生权益保障、安全稳定等方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级人民政府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每年负责对实施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的经费使用、教育质量、师生权益保障、安全稳定等方面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加大扶持办学工作力度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设立市级民办教育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与奖励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发展。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设立与本行政区域民办教育发展相适应的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
(二)落实用地优惠政策。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将民办教育用地统一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经国土、规划、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新建、扩建的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需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供地方式及规费减免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民办学校设施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用地实行有偿使用。享受国家用地、建设优惠政策的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在存续期间,办学资产只能用于办学,不得改变功能或用作其它用途。
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名下,且不属于买卖、赠予或者交换行为,并经税务等相关部门确认的,办理过户手续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符合“营改增”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中小学校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幼儿园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收入免征增值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用于教育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教育教学的,按规定免征契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幼儿园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用电、用水、用气等,享受与公办学校、幼儿园同等的待遇。
四、加大管理对接服务力度
(一)健全学校管理对接机制。按照公办学校、幼儿园管理权限划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一并管理,切实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
(二)健全优质发展激励机制。鼓励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积极创建优质学校、幼儿园,树立一批办学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的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典型,带动和促进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整体发展和提升。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申报并评定为市一级的幼儿园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申报并评定为省一级的幼儿园一次性奖励5万元。申报并评定为标准化学校的民办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申报并评定为国家级示范性、省一级、市一级普通高中的民办学校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申报并评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中职学校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本项奖励资金在市级民办教育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完善教师发展激励机制。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与公办学校、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审、评先评优、进修培训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在全市每年评选名“尊师重学优秀教师奖”的活动中,分配5个名额用于奖励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优秀教师。
五、加大教育教学帮扶力度
根据民办中小学校业务需要和申请,结合公办学校师资力量总体调配情况,以“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形式,分期分批制订实施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结对帮扶行动计划(结对帮扶时间周期为3个学年度),统筹安排公办学校优秀管理人才和教师到民办学校支教,促进民办学校优质、特色发展。
(一)学校管理水平帮扶。结对学校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校级领导班子联席工作会议,专题研究两校帮扶内容,制定相关工作计划或实施方案,以公办学校引领民办学校树立先进的办学思想和理念,帮助民办学校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办学行为,提升日常工作管理水平。结对学校每年互派1名优秀中层干部驻校挂职,参与学校日常管理工作,挂职干部挂职帮扶时间为4—6个月。帮教扶教人员工资由原单位发放,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二)教育教学工作帮扶。市、县区教育局要统筹安排教研员挂点指导民办学校相关业务,每学期对挂点民办学校进行业务指导。结对学校的示范课、公开课和教研活动等应互相开放。公办学校每学期应组织各学科带头人或骨干教师到民办学校举行1次以上“送课到校”活动,并深入民办学校课堂听课和评课,共同对课改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共同探讨和解决教育教学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结对学校要充分利用校园网络等载体,开展优秀教案、教学课件、辅助资料和习题等互相交流,读书节、科技节、艺术节和团队活动等互派学生参与和学习。
(三)教师专业素养帮扶。各级教育部门要为民办学校教师到公办学校跟岗帮培创造条件,定期组织民办学校教师到公办学校跟班学习。公办学校帮助和指导民办学校制定教师队伍发展规划和培训计划,帮助民办学校全面提高业务能力和教学水平。公办学校对民办学校教师每学期进行1次以上的教学业务培训,可采取全校集中培训、分科组培训,或采取“一帮一”、“一帮多”等方式。
六、积极营造社会良好氛围
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简化审批流程,改进审批方式,优化申办条件,为吸引社会力量举办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创设良好环境。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环境和发展环境的综合治理,坚决打击干扰和破坏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活动秩序的违法行为。清理和纠正不利于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发展的政策规定,严禁对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实施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依法维护和保障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合法权益。大力宣传党和政府扶持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方针政策,扶持和树立优质特色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典型,促进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规范健康发展。
七、如遇国家、省关于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相关政策出台或调整,从其规定或根据实际情况作补充修订。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潮府办〔〕5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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