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围猎”的年轻干部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潮安分局综合二股
原副股长、四级主任科员吴春伟
严重违纪违法案
典型案例
吴春伟,年2月出生,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潮安分局综合二股原副股长、四级主任科员。年12月2日,潮州市潮安区纪委监委对吴春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同月5日,吴春伟被采取留置措施。经查,吴春伟在任潮州市生态环境局潮安分局综合二股副股长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礼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犯罪。年2月2日,吴春伟因严重违反党的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被潮安区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由市生态环境局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案例剖析
吴春伟大学期间就读于嘉应学院化学与环境学院化学专业,毕业当年就顺利考入了与自己专业对口的环保局,当上一名公务员,拥有一份体面、让人羡慕、为父母“长脸”的工作。参加工作之后,吴春伟一路顺风顺水,27岁开始担任副股级科员,30岁就被提拔为副股长、四级主任科员。那时的他,如沐春风,意气风发,正是施展才华的好时光。然而,吴春伟由于忽视了政治学习,放松了纪律要求,毫无规矩意识和廉洁意识,心存贪念,视党纪国法于不顾,一次次地收受财物,由少到多,在金钱的诱惑下一步步迈进违法犯罪的“泥坑”、滑入“深渊”,工作才满7年就自毁前程,令人可悲可叹!
权力错位,甘被“围猎”
年9月吴春伟担任副股级科员,负责综合二股企业环评的审核业务,工作职责包括接收企业或第三方环评代理机构报送的环评报告、初审把关、递交股长签署意见建议、安排项目资料审核及确定对企业现场勘察的时间和对象、会同股长到企业实地勘察,在项目通过现场勘察以及资料审核后,由其层报审批,这一过程均由吴春伟全程办理。他虽然职位不高,却是“小官掌大权”,手握着企业环评现场勘察、报告初审和送审等重要环节,每一个环节都关系着环评申报程序的快慢,直接影响着企业能否及时获得批复、尽快投入生产。作为“入伍”不久的吴春伟,本应依法依规履职、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但是他却在企业老板的一次次送钱“开路”中找到了“权力”的所在、找到了自己被尊重的感觉,在飘飘然中享受着这种感觉,无法自拔。正如吴春伟在忏悔书中写道:“每次下乡都是老板们开车过来载我们,遇到都是低声下气、客客气气,看完项目送钱给我,还要感谢我,无论去到哪里,遇到的人都对我非常尊重。……收钱的次数多了,胆子也大了,收钱动作也熟练了,内心也麻木了,对各个老板送钱的标准也记住了,对哪个项目有没有收钱也记住了,……在这个过程,这种被尊重又有钱收的感觉太好了,钱来得太容易了,……但我明白老板们尊重的是自己的位置,而不是我的人,也克制自己不要飘飘然,但克制不了自己一次又一次伸了手。”
疏于学习,不知敬畏
吴春伟严重违纪违法的一个原因,就是缺乏对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学习,不知纪、不懂法,对党纪国法毫无意识、毫不敬畏,对廉政教育学习流于形式,其自称总感觉党风廉政建设是一件缥缈的、虚无的事情。同时,单位领导也疏于监管,未能及时发现苗头、及时提醒。正是因为这种对党纪国法的无知无畏,缺乏管教,才会让他财迷心窍,被贪念冲昏头脑,最终没能抵住金钱的诱惑。“看着同行的股长收了,我才跟着收”。“这钱是老板自愿送的,不是自己向别人索取的,也没有帮助别人违规办什么事,收点钱没有关系。”这些就是吴春伟非法收受财物的自我慰藉。在党的十九大之后,甚至在市纪委监委查处环保领域腐败案件期间,吴春伟仍然不收敛、不收手,继续在环评项目现场勘察过程中收受老板所送的钱款。其在忏悔书中写道:“无知使我‘无所畏惧’,贪念使我‘奋不顾身’。”真是“人为财死,鸟为食亡”。
心存侥幸,贪念驱使
吴春伟之所以这样一次次地、肆无忌惮地收钱,另一原因在于自身抵挡不住金钱的诱惑,贪念作祟、心存侥幸。他在忏悔书中写道:“接触环评工作后不久的一天,第一次下乡看项目,现场一位老板拿出信封送给我,我当时内心是挣扎的,理性告诉我不能收,但内心又有一点‘贪’,推托了几下,内心的‘贪’便战胜了理性,也为自己找了‘理由’:同行的领导收了,他社会经验丰富,能判断出这是可以收的钱才收的,我跟着收就是,反正也不是我向别人索取的,是别人主动送我的,‘不拿白不拿’。就这样我的‘新人生’开始了。”在接受调查审查期间,吴春伟声称每次自己心里都明知不好,却没有去多想为什么不好,仍一次次抱着“跟着拿”、“不拿白不拿”、“拿一点点没有问题”的侥幸心理收下钱。年,吴春伟结婚前夕,一名老板为感谢吴春伟在污染源普查工作中给他提供过帮忙,就以贺喜为由一次性送给其20万元的大礼金,吴春伟拒收过一次,但面对重礼的诱惑,吴春伟坦言内心除了害怕,更多的是窃喜,最终还是内心的贪婪战胜了害怕,照单全收。
案例警示
不少年轻干部,特别是90后干部因学历高、业务精、能力强,受到组织的重用,但是有的年轻干部却将才智用错地方,爱慕虚荣、贪图享乐,在事业发展阶段放松自我约束,在掌握权力过程中迷失自我,最终踏上贪腐的不归路,辜负组织的信任和培养,断送自己的大好前途。
“扣好人生的第一颗扣子”是年轻干部最应该做好的事情。作为年轻干部,必须加强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学习,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各级各单位要加强对年轻干部的廉洁从政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同时发挥警示教育的作用,使他们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要严格管理,正确引导,把好用人导向,既要严管,又要厚爱,让他们历经磨炼、健康成长;要加强监督,用好“四种形态”,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切实筑牢预防党员干部滑入腐败深渊的“防火墙”。
纪法依据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来源潮安纪检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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