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高排放机动车限制通行区域的通告
潮府告〔〕16号
为有效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年)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工作要求,市政府决定扩大高污染高排放机动车限行区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对象:装用点燃式发动机达不到国I标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达不到国III标准的机动车(以下称黄标车)均为限行对象。摩托车和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应急车辆除外。
二、限行区域:除国道、省道和高速公路外,全市范围内禁止黄标车通行。
三、限行时间:全天24小时。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年11月30日为过渡期,市环保局牵头相关单位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机动车主可到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或者登陆机动车环保网查询车辆排放标准。
五、年12月1日起,违反限行规定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符合黄标车淘汰更新鼓励补贴范围的车辆在年12月31日前提前淘汰的,可按《潮州市黄标车淘汰更新鼓励补贴实施方案》规定申请补贴。
七、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潮州市人民政府
年10月30日
来源:中国潮州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