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潮州市政府专职志愿消防救援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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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为提升政府专职(志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水平,增强政府专职(志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感,激励政府专职(志愿)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为我市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消防安全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乡镇消防队标准》《广东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潮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支队起草了《潮州市政府专职(志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试行)》,根据有关规定,该《办法》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时间从年9月4日至年9月20日。

意见反馈方式:

Email:czxfzd

.   第一条 为提升政府专职(志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工作水平,增强政府专职(志愿)消防救援队伍职业荣誉感,激励政府专职(志愿)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为我市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消防安全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号)《乡镇消防队标准》(GA/T-)《广东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粤府令第号)《潮州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规定》(潮府〔〕64号)《潮州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指导意见》(潮府办函〔〕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专职(志愿)消防救援队伍是指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村(社区)志愿消防队。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园区管理委员会组建的专职从事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等消防工作的队伍。村(社区)志愿消防队是指依托行政村、自然村和社区建设,以处置初起火灾和应急救援为目标,兼职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工作的消防站点。

本办法所称政府专职(志愿)消防救援队员是指政府专职消防员、村(社区)志愿消防员,以及在消防救援机构工作的消防文员。政府专职消防员是指在城市消防救援站(含国家队和城市政府专职消防队)工作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和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

本办法所称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在职、退休政府专职(志愿)消防救援队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政府专职(志愿)消防救援队员遗属、病故政府专职(志愿)消防救援队员遗属、在职政府专职(志愿)消防救援队员家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抚恤优待对象不在本市的,按所在省、市(县)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编制部门要明确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承担消防工作职责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每个乡镇和常住人口3万人以上的街道办事处设立至少1支政府专职消防队,形成专门消防力量,承担辖区的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等任务。

第四条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职业保障所需经费除中央、省财政负担部分外,由市、县(区)、镇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要求将乡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经费、项目支出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和人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村(社区)志愿消防队职业保障由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关保障办法。火灾隐患有奖举报专项资金可用于激励奖励村(社区)志愿消防员排查整治突出火灾隐患和发现消防违法行为。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社区居委(村委)、企业单位应当依照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村(社区)志愿消防队相关保障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镇(街道)政府专职消防队、村(社区)志愿消防队职业保障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对应业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政府专职(志愿)消防救援队员荣誉,将政府专职(志愿)消防救援队伍(集体、个人)表彰奖励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地方表彰奖励体系,在重大节日期间组织走访慰问政府专职(志愿)消防救援队伍和消防救援抚恤优待对象,举办有关重大庆典活动时可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

第七条 政府专职(志愿)消防救援队员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对应业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相关死亡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政府专职(志愿)消防救援队员遗属发给相应证明书和一次性抚恤金。

第八条 在职政府专职(志愿)消防救援队员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褒扬金。在职政府专职(志愿)消防救援队员死亡的,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应业务部门参照《广东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办法》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对符合条件的遗属发放定期抚恤金。对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政府专职(志愿)消防救援队员,县级人民政府对应业务部门还应当按规定为其遗属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九条 烈士、因公牺牲政府专职(志愿)消防救援队员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并且符合政府专职消防员、村(社区)志愿消防员招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

第十条 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烈士、因公牺牲政府专职(志愿)消防救援队员遗属,以及因公致残的政府专职(志愿)消防救援队员,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优待;其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参照《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住房优待。

第十一条政府专职(志愿)消防救援队员残疾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为因公致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应业务部门按照残疾等级发放残疾抚恤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委会)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政府专职(志愿)消防救援队员,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十二条 鼓励基金会等组织和个人依法依规对政府专职(志愿)消防救援队员提供捐助。向消防救助事业进行的公益性捐赠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医院、银行、车站、码头等相关单位为政府专职(志愿)消防救援队员提供优先窗口服务。

第十四条 在职、退休、残疾政府专职(志愿)消防救援队员,凭有效证件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时,享受当地国家消防救援人员同等优待政策。

第十五条 在职、退休、残疾政府专职(志愿)消防救援队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本市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国家消防救援人员的同等优待。

  第十六条 患急危重症的政府专职(志愿)消防医院看病就医享受优待。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与当医院建立急危重症政府专职(志愿)消防救援队员看病就医优待机制。医院结合实际有效整合医疗资源,在挂号就诊、专家会诊、缴费取药、住院治疗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待遇。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联合协调指定有较好医疗设施、较好医疗水平和较医院为本级政府专职(志愿)消防医院。

  医院建立因公负伤政府专职(志愿)消防救援队员紧急救治“绿色通道”,制定完善应急救治预案,按照“先救治、后办手续”的救治原则,优先安排初诊和抢救治疗,优先安排医疗技术水平较高的专家参加会诊和救治,优先安排住院床位,优先保障紧急抢救临床用血和药品。医疗费用结算按照“先诊疗、后结算”原则进行。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为改善当地住房困难政府专职消防员居住条件提供政策支持和相应保障,在制定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时,统筹考虑当地住房困难政府专职消防员的住房需求。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对应业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累计在政府专职(志愿)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满5年的政府专职(志愿)消防救援队员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累计在政府专职(志愿)消防救援队伍工作满5年的政府专职(志愿)消防救援队员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第二十条 在消防救援工作中造成残疾的政府专职(志愿)消防救援队员退出政府专职(志愿)消防救援队伍后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第二十一条 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工作调动需办理落户的,按照户籍管理的相关政策,由公安机关优先办理。

第二十二条 烈士、因公牺牲的政府专职(志愿)消防救援队员的子女及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子女在接受教育时享受相关优待。

  在职政府专职消防员需要入读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学生学习情况和政府专职消防员意愿,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学生毕业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对应业务部门要会同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符合消防高危险性职业特点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政府专职(志愿)消防救援队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缴纳住房公积金,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对应业务部门应当支持政府专职(志愿)消防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可结合实际将政府专职(志愿)消防救援队员纳入本地、本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对应业务部门应加强对消防救援科研项目的支持,鼓励相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为消防救援工作提供先进技术、人才、产品等。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枫溪区的片区办事处参照本办法中的街道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内容与国家、省后续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政策为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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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近期,社会上有不法人员持“潮州市智慧消防服务中心”工作证等到各场所强行推销“智慧消防烟感”等产品,涉嫌冒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违法行为。市消防救援支队郑重公告,任何单位、个人以消防部门名义推销消防产品均属冒名欺骗违法行为。我支队将联同公安机关等部门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法律责任。敬请市民举报提供有关印证线索,举报专线:96

特此公告。

潮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宣

☆消防安全重奖举报☆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违规住人“三合一”和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楼梯间等消防安全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每宗奖励元,举报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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