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潮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正式施行,将逐步扩大我市住房保障范围,让广大住房困难群众住有所居,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
《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农村困难群体人员,及经市组织、人社等部门确定为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强调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轮候期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办法》明确,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一是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是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是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是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是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六是其他违反租赁合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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