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潮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潮州市统计局联合发布《关于公布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今年7月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元,下限为元。此前,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公布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指出,根据省统计部门统计,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元。其中,位于第四类片区的潮州市为元。根据“年全省及各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表”,潮州市为元。《通知》要求各市以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依据,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上下限精确到元位)。以下是潮州市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元,下限为元,执行时间为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元,下限为元,执行时间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三、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元,下限为元,执行时间为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四、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元,下限为元,执行时间为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许钰敏通讯员潮仁宣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