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以下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一分娩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为顺产元、剖宫产元、难产(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元。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付补助元。
二自然终止妊娠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为妊娠不满12周的元、妊娠12周以上不满28周的元、妊娠28周以上的元。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补助标准为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元、皮下埋植术元、流产术(负压吸宫、钳刮术)元、引产术(妊娠不满28周)元、引产术(妊娠满28周以上)元、输精管结扎术元、输卵管结扎术元、输精管复通术元、输卵管复通术元。
四产前检查补助标准为元。参保女职工分娩或者妊娠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可享受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
五职工分娩住院期间发生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分娩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不再享受分娩医疗费用补助。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上述标准除以12再乘以其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前累计参加生育保险的月数(累计参加生育保险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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