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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府函〔〕号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潮州市第二批历史建筑名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更好地传承历史文化,根据《潮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意见的通知》(粤府办〔〕54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李宗恺故居等68处建筑认定为我市第二批历史建筑,现予以公布。
请各属地政府(管委会)、各相关单位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潮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和宣传,共同做好我市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相关工作。
附件:潮州市第二批历史建筑名单
潮州市人民政府
年7月12日
附件:潮州市第二批历史建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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