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年第60号)及省有关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网约车实行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车辆数量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第三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局是市政府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经我市许可的网约车经营区域为我市的行政区域。网约车经营权实施无偿使用和期限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许可经营期限8年。
第六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线上服务能力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线下服务能力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审核。
第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我市范围内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经营办公场地面积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且使用期限不低于4年;管理人员要与平台公司车辆数相适应,并提供相关人员的社保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省级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五)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六)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管理人员等信息;
(七)经营场地位置平面图;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市交通运输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局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交通运输局。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一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潮州市登记注册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登记年限不得超过5年; (三)车辆排量应大于或等于1.6升,技术等级应当达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要求的一级标准; (四)车辆应当按每座不低于40万元的标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五)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并有效接入市级交通监控平台;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并接入市级公安监控平台。
车辆要配置全市统一规格的带视频监控功能的实时服务装置并接入市级交通监控平台。实时服务装置同时是网约车唯一的营运标识。网约车在非营运状态,可撤除该标识。
第十二条市交通运输局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实时服务装置(含标志灯,具备拍照及全程录音功能)。
车辆技术等级由我市具备资质的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认定,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由我市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运营商负责出具确认材料,应急报警装置由市公安部门负责出具确认材料。
第十三条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经市交通运输局对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地方人文地理等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四条市交通运输局依驾驶员申请,按第十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可直接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五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
网约车接单后,应在车厢内右前侧显眼位置放置并打开实时服务装置直到该运次结束。
第十六条网约车应当达到车辆一级技术标准且在等级评定有效期限内。
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按要求组织对驾驶员的继续教育,或委托具备资格的机构对驾驶员进行继续教育。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提供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相关信息每三个月向市交通运输局报备更新一次。 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乘客投诉处理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二十条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为排挤巡游出租车或其它竞争对手,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它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当价格行为,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范围的,起讫地一端应当在我市行政区域内。
网约车只能通过互联网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网约车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地的巡游出租车排载区轮排候客,但可通过网络预约在上述地点的社会车辆停车场接客。
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第二十五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建设和完善网约车实时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为市级各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数据接口。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市交通运输局应当每年组织开展网约车经营资格复审和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七条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第二十八条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予以公示。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由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一条网约车接单后未在车厢内显眼位置放置并打开实时服务标识直到该运次结束的,参照《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六项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市交通运输局每年对网约车进行一次审验,审验内容包括:车辆结构、外观颜色变动情况;车辆违章记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规定的卫星定位装置、实时服务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情况;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等。
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技术标准的车辆,强制退出网约车市场,市交通运输局及时收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实时服务标志灯,注销车辆营运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各县(区)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四条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
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车辆从事网约车经营中途退出的,应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并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报废期限。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实施细则公布前,在运营但未办理相关手续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辆、网约车驾驶员,自本实施细则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向市交通运输局补办营运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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