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枫江流域潮州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枫江流域(潮州段)重污染行业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潮府告〔〕14号

  为严厉打击枫江流域(潮州段)重污染行业的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我市环境安全和公众环境权益,推进落实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中关于枫江流域整治工作整改任务和《潮州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年)》的实施,根据《刑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整治区域

  枫江流域(潮州段)的范围,包括湘桥区的湘桥、西湖、金山、太平、南春、西新、城西、凤新等街道,枫溪区全域,潮安区的古巷、登塘、凤塘、浮洋、沙溪、龙湖、金石等镇。

  二、涉及的重污染行业

  枫江流域(潮州段)范围内造纸、线路板、漂染和电镀(不含真空镀)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

  三、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三)排放、倾倒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已安装自动监控监测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四、打击措施

  (一)重污染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实施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治。

  (二)对两年内实施上述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一年内实施上述行为受过一次以上行政处罚,再次实施上述行为的;或者存在其他严重环境违法情节的,依法责令关闭。

  (三)实施上述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的,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按照《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9号)的规定予以严惩。

  五、公众参与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打击枫江流域(潮州段)重污染行业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公众可参照《潮州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实名或匿名通过有奖举报手机号码、   有奖举报手机号码:(潮州市环保局);(潮安区环保局);(饶平县环保局);(市环保局枫溪分局)。

  。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

潮州市人民政府

年8月20日

来源:中国潮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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