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年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名单

为加强工伤医疗管理与服务,更好地满足工伤职工就医需要,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省人社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我省工伤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4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的通知》(粤人社规〔〕22号)的规定,现将潮州市年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潮州市年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名单

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我省工伤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46号)第二条“除急救抢救、延续治疗等符合规定的情形外,工伤职工在未签订服务协议的机构进行治疗或康复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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