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商务局关于公开征集《潮州市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和《潮州市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潮州市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潮州市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和《潮州市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社会公众意见。公告期年8月1日至8月14日,共10个工作日。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意见建议和主要理由,并于年8月14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潮州市商务局( 附件:1.潮州市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
2.潮州市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潮州市商务局
年8月1日
附件:1.潮州市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
(下载 第一条为规范潮州市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商务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商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省级以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潮州市商务局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全市具有执法权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具有执法权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应当符合设定该项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第六条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规范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选择。
(一)法律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应按“严重处罚情节”进行裁量。
(一)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其它违法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
第八条如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情形的,应当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的处罚方式或者选择幅度的较低限进行处罚。
如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处罚。
第九条重大、复杂、疑难、违法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案件,应当由相应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条《自由裁量基准》(附后)中的“违法情节”一栏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以内”不包括本数;“处罚裁量基准”一栏中,“以上”、“以下”含义均同对应法律原文含义。
第十一条本规则及基准由潮州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则及基准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附件:2.潮州市商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