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社会义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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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社会义务监督员聘任仪式在市社保基金管理局二楼会议厅隆重举行。市人社局局长钱世茂、人保财险潮州分公司总经理林鸿、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局长刘少军出席聘任仪式。    

    

本次聘任的社会义务监督员是由市、县(区)相关职能部门层层推荐,最终由市人社局、社保基金管理局和人保财险潮州分公司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既有来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人士,又有医疗卫生、金融保险、新闻媒体、律师等各个行业的代表。

    

市人社局副局长、市社保基金管理局局长刘少军同志在仪式上介绍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存在问题,阐述了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的意义,同时对医保经办机构、大病保险承保机构和首批社会义务监督员的工作提出要求:一是要建立定期沟通联系机制。指派专人负责,确保信息反馈及时,同时要定期召开社会义务监督员座谈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探讨问题,听取义务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二是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确保医保基金安全。义务监督员应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其位谋其政”,增强责任感,当好“啄木鸟”,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实事求是地向聘任部门“揭短”;医保经办机构、大病保险承保机构要为义务监督员开展工作创造有力条件、提供支持,主动倾听意见,勇敢面对“挑刺”,及时整改问题,共同看护好医疗保险基金这份老百姓的“救命钱”。

目前,我市目前共有定点医疗机构84家,定点零售药店多家,分布在各城区和乡镇,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医疗机构的自我约束力不够,不同程度地存在过度检查、过度诊疗、轻病住院、小病大治、套取基金等各种医疗违规行为,大大增加了参保人看病负担,导致医疗费用上涨,相应地给医保事业的发展带来影响。

今年5月底,潮州市人社局印发了《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社会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潮人社通〔〕56号)。为更好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社会义务监督员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医疗保险服务的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社保基金管理局会同人保财险潮州分公司制定了《潮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违规案件举报线索奖励暂行办法》,聘请医疗保险医院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医(药)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提供违规、违纪线索。同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对群众举报或提供有效线索经社保经办机构或大病保险承保机构确认,能够起到减少统筹基金支出或大病保险赔款的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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