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租房还是买房,总会遭遇种种“烦恼”,房东随意提价、撵人,被中介忽悠,遭遇开发商捂盘惜售……
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就《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是我国首个住房租赁和销售法规的征求意见稿,回应了百姓买房租房中最关心的问题,直击原有住房租售市场中常见的一系列“痛点”。
在住房租赁市场,房屋出租者随意涨价或逐客等现象时有发生,此次意见稿对租金和租赁期限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强调对住房租赁出租方和承租方所负法律责任和义务的界定,特别注重对承租人的保护。
意见稿还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住房租金发布制度,定期公布分区域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其有助于当事人合理确定租金价格。“承租人在出租人谈判的过程中,可以拿这个作为依据。”
同时,意见稿也规范了承租人租赁行为。例如,不得擅自改动住房结构和室内设施设备等。
根据意见稿,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十日内在房产管理部门网站和销售现场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住房及每套住房价格,并对外销售。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住房的,实行现售备案制度。
近年来,房源信息失实屡引发投诉。对此,意见稿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住房租赁、销售信息前,应当核对委托人身份证明、住房权属信息,实地查看住房,并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针对近些年来快速发展的住房租赁、销售网络信息服务平台,意见稿也明确了平台对信息真实性承担的相应管理责任。
租房规定变透明1对住房租赁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2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收回住房
3鼓励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当事人签订3年以上住房租赁合同且实际履行的,当地政府应给予相关政策支持。住房租赁企业出租自有住房的,除承租人另有要求外,租赁期限不得低于3年
4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数额和返还时间。除约定情形外不得扣留押金,出租人扣留押金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5对租赁期限约定不明确,出租人解除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中介“禁区”全覆盖规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捏造散布不实价格信息、炒卖房号、发布虚假房源信息、为当事人规避税费提供便利等11项禁止性行为。
对于“踩红线”的中介机构,意见稿明确规定,由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暂停网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文章来源
羊城晚报
封面与文章图片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进行删除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发现更多精彩!
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