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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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议书

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广大人民群众、全体检察人员: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分别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印发《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明确了需要记录报告的具体情形。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印发《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进一步规范了重大事项填报工作。年,中央政法委,中央纪委机关、国家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工作意见》,对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提出了明确意见。

当前,潮州市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要求,集中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顽瘴痼疾。为进一步推动工作向纵深发展,强化纪法意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维护法治权威,现向各级领导干部、广大人民群众和全体检察人员发出如下倡议:

一、请各级领导干部:

(一)不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二)不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不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四)不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

(五)不发生其他违反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二、请广大人民群众:

(一)不自己或者请托他人为案件办理向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

(二)不违反规定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检察机关工作人员;

(三)不违反规定通过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转递涉案材料,应当依正当程序向检察机关递交涉案材料;

(四)不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

(五)不以任何方式干扰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公正廉洁司法。

三、全体检察人员坚决做到:

(一)不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打探案情、通风报信或授意、纵容当事人请托说情;

(二)不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

(三)不通过任何形式,超越职权对检察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

(四)不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检察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五)不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传递涉案材料;

(六)不泄露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七)不向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律师;

(八)不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有其他利益输送;

(九)不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

(十)不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三个规定”是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是我们检察干警的责任和义务。持续深入抓好“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落实,需要检察人员担当作为,更需要潮州市社会各界支持和监督,若您发现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在检察队伍教育整顿期间(即日起至年6月30日)可登录潮州市检察干警违法违纪举报平台举报。

举报-(受理时间:工作日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举报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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