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配合潮州国家调查工作的通知
潮府办函〔〕3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配合广东国家调查工作的通知》(粤办函〔〕99号)精神,为进一步支持配合潮州国家调查工作,充分发挥统计调查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综合性基础性作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建立潮州国家调查工作联动机制
为进一步加强对潮州国家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建立潮州国家调查工作联动机制,由市政府协调统计工作的副秘书长为召集人,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分管统计工作的领导同志为领导责任人,各县(区)统计局主要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人。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压实责任,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国家调查工作如期顺利开展。各县区统计、调查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调查制度方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地的统计调查活动。各级统计、调查部门要加强台账建立、数据审核等工作,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上报调查数据,切实提高统计调查工作质量,全面动态反映潮州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二、提供保障,全力支持配合国家调查工作
(一)进一步加强调查基层基础工作,强化人员保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把加强统计调查基层基础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大力支持国家调查队开启调查网点网络,保障基层统计调查力量,确保源头数据准确,及时协调解决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各县区统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广东省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国家统计调查业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粤调字〔〕90号),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统计法治意识,加强业务管理,夯实基层基础,保障推进调查数据质量;要加强国家调查业务人员力量配备,其中分市县住户调查和粮食畜牧业统计调查要各配备2名以上业务人员,调查力量不足的县区,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及时予以充实。(二)进一步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家调查队开展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政策和部门数据等信息,并在调查对象联络、调查网点建设、工作宣传发动、报表催报核实等方面及时提供协助。国家统计局潮州调查队要会同市统计局按规定组织实施全市县级统计局承担的国家统计调查业务的管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统筹协调辖区内各镇(街道)和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做好潮州国家调查工作,明确工作职责,充实业务人员,按时报送统计报表,做到应统尽统,提高统计调查数据质量。各县区统计、调查部门要加强业务管理,配齐配强调查力量,保障业务经费,确保按时高质完成县级国家统计调查任务。(三)进一步落实调查工作经费保障。各县区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把国家调查队承担的为地方服务的调查项目,包括县级统计局承担的国家调查项目所需必要经费,尤其是分市县住户调查、粮食畜牧业统计调查、主要畜禽监测调查、农产量抽样调查等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调查工作正常开展。当年未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调查项目经费由各级和有关部门予以统筹解决。三、强化统计法治意识,确保依法统计
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严格遵守《统计法》,支持国家调查队独立开展调查,独立上报调查数据,独立开展统计执法监督;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切实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加大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力度;要把习近平总书记对统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有关统计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纳入领导干部的培训课程,做到应知应会、融会贯通。四、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地见效国家统计局潮州调查队要联合市统计局对各县区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贯彻落实不到位、工作被动应付、影响调查数据质量的县区,将采取不反馈调查数据等措施,同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年9月14日相关链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配合广东国家调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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