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畜禽养殖污染整

潮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农村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的通告

潮府告〔〕11号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村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畜禽禁养、限养、适养区域的划分

  (一)禁养区范围

  1、韩江潮州段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和黄冈河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区域。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韩江西岸未划入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的湘桥区和枫溪区区域。

  4、潮安、饶平城区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以及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旅游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周边米范围内的区域。

  5、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上游1米、下游米范围内的水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米范围内的陆域;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半径米范围内的水域和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米范围内的陆域。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禁养区外延米范围内的区域。

  2、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周边米范围内的区域。

  3、韩江潮州段和黄冈河饮用水源准保护区水域及沿岸纵深与河岸水平距离米范围内的陆域、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的区域;枫江流域,凤凰水系、归湖水系、赤凤水系、文祠水系、韩江北溪及两岸纵深与河岸水平距离米范围内的陆域。

  4、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上游1米-米、下游米-米范围内的水域,沿岸纵深与河岸的水平距离米-米范围内的陆域;水库型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半径米以外的水域和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米-米范围内的陆域。

  5、《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表》中水质目标为Ⅱ类的水域及沿岸向外米范围内的陆域。

  6、铁路、高速公路及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米范围内的区域。

  7、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应当限制养殖的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

  禁养区范围内严禁从事畜禽养殖活动。

  (二)限养区

  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实行干清粪、雨污分离,配套沼气池、固液分离机、粪便堆放棚、污水贮存池等设施,鼓励种养综合利用,发展生态畜牧业。

  养殖专业户应当实行干清粪、雨污分离,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配套沼气池、固液分离机、粪便污水贮存等处理与利用设施,严防畜禽养殖废弃物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散、乱、小”畜禽养殖户应当配备圈养设施,做好畜禽粪便污水收集、综合处理利用,严防畜禽养殖废弃物随意排放,污染环境;对水禽(鹅、鸭)应当实行独立鱼塘饲养,严禁直接饲养于江河、湖泊、水库,将畜禽养殖废弃物排放于水体。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规模为:生猪≥头(出栏)、奶牛≥头(存栏)、肉牛≥头(出栏)、蛋鸡≥0羽(存栏)、肉鸡≥00羽(出栏)、鹅≥0只(出栏)、鸭≥0只(出栏);养殖专业户养殖规模为:生猪50-头(出栏)、奶牛20-99头(存栏)、肉牛10-99头(出栏)、蛋鸡-羽(存栏)、肉鸡0-99羽(出栏)、鹅-0只(出栏)、鸭0-0(出栏);“散、乱、小”畜禽养殖规模为:生猪年50头以下(出栏)、奶牛20头以下(存栏)、肉牛10头以下(出栏)、蛋鸡羽以下(存栏)、肉鸡年0羽以下(出栏)、鹅年只以下(出栏)、鸭年0只以下(出栏)。

  (三)适养区

  适养区范围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以及“散、乱、小”畜禽养殖户均应依法落实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建设和要求,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严防畜禽养殖污染环境。

  三、整治措施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年9月30日为养殖户自行整改期。禁养区内一切畜禽养殖活动应当立即停止,自行关闭或搬迁。限养区、适养区内的畜禽养殖户应当按照本通告要求落实环保治污设施和要求,确保达标排放;经整改仍无法达到环保要求的,应当自行停止畜禽养殖活动。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协助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

  违反畜禽养殖管理要求,拒不清理整改或经清理整改仍无法达到环保要求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行为的,有权投诉举报,投诉举报。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畜禽养殖场(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告》(潮府告〔〕9号)同时废止。

潮州市人民政府

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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