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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高污染
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潮府告〔〕12号
为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年)的通知》、《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年)》、《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扩大我市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
(一)原(散)煤、洗选煤、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0.5%、灰份含量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30毫克/立方米、灰份含量20毫克/立方米的人工煤气。
二、市城区禁燃区的范围(具体范围详见附图)
(一)我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
(二)枫溪区全区范围。
(三)意东三路—北桥路—凤东路—韩江东岸所环绕包围的区域。
(四)红山森林公园全部范围。
潮安区、饶平县的禁燃区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城市发展需要,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布。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市城区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备。
四、市城区禁燃区内已建成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当在年12月31日前停用、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年1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五、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相关工作。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由环保、工商、质监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潮府告〔〕2号)同时废止。
附图:潮州市市城区禁燃区范围示意图
潮州市人民政府
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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