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潮府〔〕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

  现将《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潮州市人民政府

年10月11日

关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

  为鼓励和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规模效应,进一步提高我市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加快发展总部经济,是促进我市发展方式转变、优化产业结构的战略选择,是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重要路径,也是提高城市面貌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市重大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我市发展总部经济区位优势、产业优势日益明显。抓住当前历史机遇,积极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建设总部经济集聚区,推动本土优势企业扎根潮州做大做强,吸引域外高端企业总部进驻潮州,对加快潮州振兴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思路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坚持发展总部经济与调整产业结构相结合、坚持引进外来企业总部和培育本地企业总部相结合、坚持突出重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坚持发展总部经济与完善城市功能相结合,经过5年的努力,实现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规模效应明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提升,总部集聚区初具规模。

  三、重点任务

  (一)扶持发展现有总部企业。切实落实各项配套扶持政策,加强对我市现有总部企业的服务,鼓励企业增资扩产,通过资本运营、业务重组、建设生产基地等方式做大做强。

  (二)大力培育本土总部企业。鼓励本土优势企业通过关联企业内部产权重整和外部兼并扩张,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造总部形态。

  (三)积极引进域外总部企业。充分发挥我市环境优势、政策优势和产业优势,以跨国公司、大型国企、优势民企为重点,积极引进区域性、职能型企业总部。

  (四)努力形成多层次总部经济发展格局。以总部基地建设为先导,加强规划建设,完善配套服务功能,发展总部楼宇;以重点产业集群为依托,积极发展产业集群总部形态。

  四、建立扶持政策体系

  (一)开展总部企业认定。积极推进本市骨干企业扎根潮州设立总部。对符合总部业态,规模大、效益好、具有行业优势的企业认定为总部企业,并给予政策扶持,具体认定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另行制定。

  (二)总部企业用地保障。

  1.分别在潮州新区、凤泉湖高新区划定地块作为总部经济基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以申请入驻总部基地。

  2.总部基地首期规划20个项目入驻(其中本土总部企业安排入驻10个名额、新引进域外总部企业安排入驻10个名额),按对我市地方经济直接贡献量为序安排入驻,并按照有关规划设计条件,以地块单元为单位合理设置出让条件,依法依规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入驻项目享受潮府〔〕15号文土地优惠政策。中标企业按统一规划的标准建设总部大楼,并享有大楼命名权。

  3.依法取得总部大楼用地应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建设。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设立总部企业落户奖。新设立或新迁入并在潮州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即域外引进的总部企业,不含县区之间以及县(区)级与市级之间迁移企业),按该企业达到认定条件当年(即年度纳税额达到万元以上)对我市地方经济直接贡献的60%计算,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万元(含万元)。

  (四)总部企业经营贡献资助。我市“四梁八柱”企业经审核认定为本土总部企业的,自认定当年起,以当年度(截止至12月31日,次年1月1日以后的在下一年度申报、考核、奖励,下同)该企业对我市地方经济直接贡献对比上年度增量的50%给予奖励。

  第(三)、(四)款涉及的奖励资金,按照企业属地,分别由市、县区财政按实负担。中山对口帮扶潮州指挥部办公室对各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五)加强人才服务。积极引进和培育企业总部人才,加大总部企业紧缺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完善各层次人才培训体系。对总部企业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按照《潮州市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办法》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六)支持总部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整合扶持总部企业上市的政策资源,协助总部企业解决在境内外上市融资过程中的问题,支持总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鼓励总部企业积极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鼓励总部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引导总部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合资合作、发行债券、引进创业基金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五、健全服务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总部企业资格认定,审核有关资助等事项,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日常工作。

  (二)实行“绿色通道”服务。总部企业项目审批纳入市政府重大项目“绿色通道”服务范围。对总部企业的税务登记等事项实施限时办结。税务部门应为总部企业提供“绿色通道”、预约、个性化纳税辅导等优质服务,及时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总部企业所需的水、电、气、通信等公共设施,市有关部门应优先统筹安排。

  (三)加强信息服务。建立信息平台,健全完善信息网络,及时提供便捷、畅通的信息服务。定期向总部企业发布我市发展规划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以及项目投资、楼宇供需等信息。

  (四)加强运行监测。建立总部企业定期统计分析监测制度,市统计局将总部企业纳入统计范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分析总部经济发展态势及存在问题,及时掌握总部经济发展状况,为适时调整总部经济发展扶持政策提供依据。

  (五)发挥行业协会推动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市场监管、行业自律、政企桥梁等职能,协助做好总部企业引进、培育、认定等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映行业动向,提出政策建议,引导总部企业健康发展。

  六、其他

  本意见与法律法规或国家、省相关政策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为准。我市原有文件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已享受本意见扶持的固定资产投资,不重复享受我市相同或雷同优惠措施。

  本意见自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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