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潮州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

关于征求《潮州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66号)精神,努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潮州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欢迎全市市民和社会各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告时间:年9月19日至9月30日

  联系   联系人:黄志猛

  联系,传真:

  电子邮箱:cz

.   附件:《潮州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下载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66号)精神,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作用,努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市政府决定与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东粤财网联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粤财网联小贷)联合设立“潮州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融资专项资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融资专项资金是指专门为潮州市行政区域内有还贷资金需求且符合银行续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三条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主任,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人行潮州市中心支行、潮州银监分局、中山对口帮扶潮州指挥部办公室、粤财网联小贷为成员的潮州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风险管理,制定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协调市各银行机构,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定期听取融资专项资金运行情况报告等工作。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融资办,设在市政府金融工作局),负责管委会日常工作。

  第四条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政府金融工作局:牵头拟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操作细则。经管委会授权与粤财网联小贷签订委托协议,委托资金管理单位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运营;协调各合作银行,加大宣传力度,加快推动合作银行开展融资专项资金业务,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对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融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二)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落实融资专项资金,逐步扩大融资资金规模。联合有关部门对融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国土资源局:开通“绿色通道”,加快抵押登记查询,优化融资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融资涉及的抵押登记流程,确保各级国土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物的抵押注销和抵押登记手续。

  (四)市工商局:开通“绿色通道”,加快质押登记查询,优化融资专项资金支持企业融资涉及的质押登记流程,确保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抵押物的质押注销和质押登记手续。

  (五)人行潮州市中心支行:进一步推进潮州社会征信和金融服务一体化系统建设,抓好金融风险防控,维护金融稳定,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六)潮州银监分局:支持各合作银行开展融资专项资金融资业务,督促融资业务的稳健运行。

  (七)中山对口帮扶潮州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落实部分资金建立融资专项风险补偿基金,为融资专项资金提供增信和补偿支持。

  (八)粤财网联小贷:负责筹集部分资金,开设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负责融资专项资金日常运营和管理。与相关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合作银行收到应急资金后,7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将还贷资金转回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并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负责资金的使用、审核、拨付、跟踪和回收。负责选择市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为融资专项资金提供担保。

第三章运营机构

  第五条市政府委托粤财网联小贷作为融资专项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具体运作,履行如下职责:

  (一)制定配套业务制度和流程;

  (二)与相关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三)开立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

  (四)必要时对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进行调查;

  (五)负责资金使用的审核、审批、拨付、跟踪、回收、定期报告;

  (六)核算、提取融资专项资金管理费用;

  (七)做好管委会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资金安排

  第六条融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灵活统筹安排我市可使用的财政资金,总规模5亿元。首期规模1亿元,由省粤财网联小贷负责出资管理。根据融资专项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可多渠道筹集资金,逐步扩大规模。

  中山对口帮扶潮州指挥部办公室落实潮州市中潮产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出资万元作为风险补偿基金,专门用于融资专项资金出现逾期风险的代偿,当融资专项资金出现逾期风险时,由该专项风险补偿基金与融资担保机构按照4:6的比例直接代偿给粤财网联小贷,然后由融资担保公司负责追偿,追回款项扣除追偿相关费用后按原代偿比例分配返还。

  第七条融资专项资金的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高效运转、封闭运作、专款专用”的原则。

  (一)融资专项资金及风险补偿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作、独立核算,保证资金安全。

  (二)管理机构做好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控制规模,使用计划报市融资办、市财政局备案。

  (三)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由合作银行承诺按时归还,保证资金及时回笼、循环使用,提高周转效率。

  (四)融资专项资金可根据市政府扶持方向适当倾斜,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五)融资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如无法同时满足企业需求时,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选定扶持企业;若出现多家企业同时申请的情况,则未享受过本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优先。

第五章扶持对象

  第八条融资专项资金的适用对象应符合下列条:

  (一)在潮州市行政区划内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经营和纳税、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法人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

  (二)申请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涉诉或查封冻结扣押情形;申请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主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符合合作银行续贷条件,企业确实存在流动资金困难,且合作银行承诺7个工作日内发放续贷资金的企业,并承诺保证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安全。

  (四)优先用于参加我市风险补偿金的贷款项目、拟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

第六章合作银行条件及义务

  第九条管理机构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和确定合作银行,优先选择信贷审批权限较大、贷款余额较大的银行进行合作,并报管委会备案。

  第十条合作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潮州市注册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

  (二)与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自愿履行协议义务,并承诺无条件按时足额归还融资专项资金;

  (三)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贷款风险防控能力较强;

  (四)有足够的信贷额度,确保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五)续贷放款速度快,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合作银行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制定融资业务操作规程,确保融资专项资金安全完整;

  (二)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切实提升资金周转效率;

  (三)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加大融资专项资金的推广力度;

  (四)指定专人负责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每季度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融资业务开展情况。

  (五)不将企业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与企业资信评级挂钩。

  (六)合作银行需承诺7个工作日内发放续贷资金给企业,并承诺保证融资专项扶持资金安全返还融资专项资金账户。对7个工作日内没有发放续贷资金并将该资金返还指定融资专项资金账户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七章资金使用原则

  第十二条资金使用额度:单笔融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应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以内,原则上不超过万元。且仅限申请企业用于还贷、续贷业务临时周转,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使用期限:单笔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同一企业每年申请原则上不得超过3次。

  第十四条资金使用费和费率:资金使用费率为0.6‰/天,并由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0.4‰/天的担保费。

  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时间最短为一天,资金的使用、续贷、还款流程在一天内完成的,按一天收取资金使用费。

  第十五条费用收取方式:资金使用费由申请企业承担,在企业归还还贷资金时一并收取,划入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运营费用:融资专项资金管理费用一年一定,每年由管理机构向管委会申请,经管委会审核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

  第十七条风险准备金:市财政出资部分的资金使用费产生的利息在扣除开具发票缴纳税费及管理机构的运营费用后,结余部分转作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使用范围在融资专项扶持资金运营后根据实际情况,由管委会审议确定。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粤财网联小贷共同负责监控、调度。

  第十九条融资专项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对符合合作银行续贷条件的企业提供融资资金周转,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条合作银行按月向管理机构提交拟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名录及用款计划,管理机构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做好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市融资办、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为确保融资专项资金安全,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

第八章资金使用流程

  第二十二条申请。企业按照合作银行续贷相关要求,原则上应提前在贷款到期30天前向合作银行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初审。合作银行负责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条件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相关书面材料。

  第二十四条复核。管理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对企业申请要求和银行意见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二十五条划拨。管理机构按合作银行的划款通知将资金划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完成企业还贷程序。

  第二十六条收回。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将该还贷资金和资金使用费一并转回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完成资金使用流程。

  第二十七条归档。每笔专项资金回收后,管理机构应当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成档备查。

第九章监督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立信息报送机制。管理机构每月统计专项资金运营情况及合作银行贷款数据,报送市融资办。当融资专项资金出现风险时,应及时向市融资办报告。

  第二十九条建立定期审计机制。管理机构每年向管委会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资金专项审计报告。市财政局对政策执行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建立风险控制机制。管委会各成员单位、管理机构、各合作银行对使用融资专项资金可能出现风险的情形应及时预警。当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7个工作日内未将该还贷资金转回融资专项资金专用账户时,合作银行应根据合作协议约定条款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一)申请企业必须对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采取虚报、瞒报、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发现,不再列为扶持对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合作银行出现以下情形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取消合作资格、追究法律责任等措施。

  1.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信息优势,私自向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企业收取额外费用、或变相调节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指标的;

  2.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审核把关不严、违反规定操作程序致使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的;

  3.由于合作银行单方面原因而导致融资专项资金不能按时收回、或合作银行未能足额归还融资专项资金的。

  (三)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在融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融资专项资金发生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融资专项资金运营期暂定为2年,2年后根据政策变化和市场需求情况,评估后再上报市政府研究决定是否继续运营。

  第三十三条在融资专项资金运营期间管委会可根据政策变化和市场需求情况向市政府申请停止融资专项资金运营。

  第三十四条合作银行不能因企业使用贷款专项资金而降低该企业在银行的风险分类评级。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工作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X月X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再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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