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潮州发通告全市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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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上方“潮安发布”   为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我市环境安全和公众环境权益,根据《刑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监察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重点整治区域

  韩江及其主要支流、黄冈河及其入河主要支流、枫江、南总干渠、西总干渠、三百门湾、大埕湾和柘林湾海域等区域;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公益林、基本农田等,以及生态红线划定的范围内。   

二、重点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9号)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情形的行为;   (二)实施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规定的适应行政拘留案件情形的行为;   (三)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含小印花、非法洗水、非法水溶)、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十小”企业的行为;   (四)电镀、造纸、漂染、固体(危险)废物处理、畜禽养殖、冶炼、开采、制药、化工、食品、制革、电力等行业以逃避监管等方式故意排污的行为;   (五)在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开采、毁林开垦,以及其它区域非法采矿、采砂、采石、采土等违法行为;   (六)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违法建设项目的行为;   (七)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非法倾倒建筑垃圾,严重破坏山林、农田、江河、水库、池塘等行为;   (八)违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提供、处置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行为;   (九)其他严重危害环境安全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从重打击的对象

  (一)为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企业和个人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   (二)正在实施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经营者、幕后实际经营者及参与者;   (三)在办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中,仍在逃的企业经营者、幕后实际经营者及参与者;   (四)已结的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中,尚未查处的企业经营者、幕后实际经营者及参与者;   (五)经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再次实施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企业经营者、幕后实际经营者及参与者。   四、凡是实施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充当“保护伞”的人员、企业经营者、幕后实际经营及参与者主动向县区人民政府或者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如实坦白环境污染违法行为或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一经发现,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主管部门将依法采取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依法从严从快惩处;人民检察院还将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让实施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的企业和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在生态环境保护中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特别是为环境污染违法犯罪企业和个人充当“保护伞”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监察机关将坚决依法依规予以查处,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五、对于在环境污染犯罪案件中,企业经营者、幕后实际经营者及参与者在逃的,公安机关将加大追捕力度,绝不放过。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企业经营者、幕后实际经营者及参与者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逃跑后被抓捕归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将依法从严从快惩处。环境污染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以及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全市各级各部门、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优势,推动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各级各部门要以强化政府环境监管责任为重点,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重心下移、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实现县区、镇街、村居各级环保责任全面落实。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从严惩治,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重拳出击,依法惩治一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分子,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对于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检察机关将提前介入,公安部门将按照办理刑事案件有关要求与相关职能部门现场同步调查询问、同步提取固定证据。供水供电部门应积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实施停电停水、限电限水;未收到政府有关部门决定恢复送电送水通知,供水供电部门不得擅自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用户恢复送电送水。   七、环境安全事关全市人民的切身利益,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环境污染案件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   根据《潮州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及时举报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环保部门将根据《潮州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给予奖励。对举报有功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司法机关将对举报人依法予以保护。对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对窝藏、包庇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举报服务热线或报警平台有奖举报手机号码:(市环保局);(潮安区环保局);(饶平县环保局);(市环保局枫溪分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潮州市监察委员会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潮州市人民检察院 潮州市公安局

潮州市环境保护局年6月29日

来源:潮州日报

潮州环保

策划:潮安区委宣传部

责编:曾俊锋

网编:杨馥娜

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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