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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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7日,潮州市政府年度第20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潮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市政府名义颁布施行。近日,市政府以潮府[]59号文发布《管理办法》,于年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共五章39条,其中总则7条,生育调节与技术服务8条,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11条,奖励与处罚11条,附则2条。

《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建立健全十项服务管理制度,用制度规范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一是建立“全面两孩”生育登记制度。二是建立再生育审批制度。三是建立育龄妇女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孕情检查制度。四是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制度。五是建立严禁“两非”工作制度。六是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兼职单位制度。七是建立村(居)民自治的计划生育工作机制。八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九是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十是建立奖励和处罚制度。

《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市积极适应“全面两孩”政策和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新要求。有利于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实现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潮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市而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夫妻双方有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实行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执行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各级其他部门和组织必须根据各自承担的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一管理,优质服务”体制和“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机制。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投入。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生育调节与技术服务

第八条建立“全面两孩”生育登记制度。

生育登记办理机构(以下简称办理机构)为登记人的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镇(场)、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在怀孕后至生育后半年内主动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的,由镇(场)、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责令限期补办。

夫妻在户籍所在地办理生育登记的,应持有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到办理机构领取并填写《广东省生育登记表》,或通过“广东卫生信息”、“广东生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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