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地税就修改完善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事项公开征求意见——
六种情形之一且纳税确有困难
可减免房产税
报道:8月18日,广东省地税局公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征求意见稿)》),就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修改和完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年8月18日至9月1日。
从《公告(征求意见稿)》看,共列出了六种情形,并规定纳税人符合规定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这六种情形分别是(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上述所称的重大损失是指在扣除保险赔款、财政拨款后,损失金额超过收入总额的10%(含10%);
(二)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亏损的;
(三)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
(四)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且房产闲置不用的;
(五)停产、停业半年以上且房产闲置不用的;
(六)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含广州市、深圳市各辖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顺德区人民政府)重点扶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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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本公告出台的背景广东地税称,起草《公告(征求意见稿)》是为支持广东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规范困难减免税管理,帮扶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在征求全省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减负提效、放管结合的原则,对《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19号)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
“对比《公告(征求意见稿)》和现行“粤地税发〔〕19号”文中规定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的情形,羊城晚报记者注意到,“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全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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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税局还在同日公布的相关解读(征求意见稿)中,对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税的注意事项有哪些、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执行日期是如何规定的等事项进行了介绍。
文章来源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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