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e租宝案宣判9名被告获刑1年半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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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租宝在各地开始陆续宣判。

近日,天河区法院对e租宝广州分支机构的被告人作出一审公开宣判,李强等九名被告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宣判后,上述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

年初开始,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上海钰申”)在广州市先后设立25区域管理部以及广州第一、二、三分公司(下简称“广州第一、二、三分公司”)进行经营。按照上海钰申制定的管理制度,25区域管理部负责广州、东莞、汕头、揭阳、清远、潮州等地分公司的经营。各分公司所辖的营业部又分三层级,分别为营业分部、团队、销售人员。

年6月底,被告人李强入职上海钰申担任25区域管理部总监,全面负责分公司的经营,每月向各分公司转达总公司下发的吸存指标,并向总公司推荐分公司经理人选。年6月,陈某等五名被告人入职上海钰申公司,分别担任广州第二、三分公司经理、广州第二分公司第一、二、三营业部部长。年7月,被告人罗某、肖某入职上海钰申公司,分别担任广州第一分公司第一营业部部长、广州第二分公司第一营业部第一分部部长。年8月,被告人王某入职上海钰申公司,担任广州第三分公司第一营业部部长。

经审计查明:截止年12月7日,被告人李某担任钰申公司25区域管理部总监期间,广州第一、二、三分公司共吸引了名被害人购买e租宝理财产品,吸存金额为人民币1.69亿多元;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有限公司东莞第一、二分公司、樟木头第一分公司、清远第一分公司、揭阳第一分公司、汕头第一分公司共吸引了名被害人购买e租宝理财产品,吸存金额为人民币1.43亿多元。

天河法院认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必须经有关部门的依法批准。上海钰申公司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亦明确规定不得从事金融租赁以及其他需经批准、许可的金融业务,而上海钰申公司广州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仅为联系总公司业务。该案各被告人在入职涉案公司前均有金融行业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金融常识及投资经验,较普通人具有更高的审慎注意义务,应当知道上海钰申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作为“非金融机构”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其次,该案各被告人作为上海钰申公司地方分支机构各层级管理人员,负责团队管理及客户投资工作,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均系围绕吸收客户投资款这一中心开展,且均从客户投资款中获得相应提成,客观上为非法集资活动起到了积极的促进。

法院对本案的多名被告人的量刑是如何考虑的呢?

第一,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本案各被告人均系受雇佣参与犯罪,对于所吸收的资金并无实际控制和支配权,在本案非法集资链条中处于末端地位,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均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钰诚集团在案发前已形成八大战略型事业部结构,八大事业部下属百余家子公司,本案涉及的上海钰申公司仅是其中一家子公司。由此可见,本案各被告人担任的职位虽然为区域总监、经理、营业部长及营业分部部长,看似级别不低,但是将各被告人的职位放置在整个“钰诚系”犯罪集团中来看,其级别在整个犯罪集团中仅处于底层地位。

其中被告人李强作为二十五区管理部总监以及第一分公司经理,是上海钰申公司广东区域高层管理人员,其作用明显大于其他被告人,被告人温某、陈某分别作为上海钰申公司第一、二分公司负责人,直接负责公司吸存业务,其作用又依次大于作为营业部部长的五名被告人,以及作为的营业部分部部长的被告人肖某等人,再结合任职时间、吸存数额等因素,在量刑时对各被告人予以区别。

第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被告人李强、温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王某、李某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

此前在年9月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26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对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8.03亿元;对安徽钰诚控股集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宁以集资诈骗罪、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罚金人民币1亿元;对丁甸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同时,分别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走私贵重金属罪、偷越国境罪,对张敏等24人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3年不等刑罚,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及罚金。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年6月至年12月间,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通过“e租宝”、“芝麻金融”两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若干理财产品进行销售,并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对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非法吸纳巨额资金。其中,大部分集资款被用于返还集资本息、收购线下销售公司等平台运营支出,或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被挥霍,造成大部分集资款损失。此外,法院还查明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宁等人犯走私贵重金属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偷越国境罪的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全力开展涉案资产追缴工作。截至目前,本案已追缴部分资金、购买的公司股权,以及房产、机动车、黄金制品、玉石等财物。现追赃挽损工作仍在进行中,追缴到案的资产将移送执行机关,最终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责任编辑:朱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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