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已经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年11月15日正式施行。这是我市历史文化保护领域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规划和名录、责任与措施、合理利用等进行明确规定。
据了解,《潮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分为总则、保护规划和保护名录、保护责任和保护措施、合理利用、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四十七条,主要明确保护责任、加强保护保障、规范保护措施、鼓励保护利用、设定法律责任等五大问题。
根据《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不仅包含潮州古城区,还包括历史文化名镇(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镇街村落、传统场所、历史建筑、文物、传统地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条例》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保护对象普查、保护名录制定、保护规划编制、维护修缮补助、表彰和奖励、学术研究、宣传教育等方面。
同时,历史文化名保护建立保护责任人制度。潮州各地特别是古城区内有不少老宅产权不明晰,常年无人管理,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和卫生隐患。《条例》明确规定,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代管人、使用权人均不明确的,房屋主管部门为保护责任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旅游开发、社区服务、物业管理资质的组织履行国有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相关职责。
根据《条例》,在保护范围内,以下行为将被禁止,包括:开山、采石、开矿等;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和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违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将被处最高万元罚款,个人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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